号: 003192589/202005-0004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20-04-07 发布日期: 2020-04-08 11:02
文  号: 宿房政〔2020〕5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宿州市房产系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法规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4514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宿州市房产系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04-08 11:02 编辑:房管局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宿州市房产系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房政〔20205

埇桥区住建局、灵璧县住建局、砀山、萧县、泗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中心机关相关科室、中心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我中心制定了《宿州市房产系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047

 

 宿州市房产系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房产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规范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房产管理部门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时,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外,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谁公开的原则进行。

 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上级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检查行为和检查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级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执法检查,避免多头、重复抽查。

第四条 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和检查事项,并结合部门权力清单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同时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建立完善市场主体名录库 。房管中心各单位(科室)根据监管和执法职责建立房地产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并报房政科。

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

进入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的市场主体信息,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工程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相关行政许可取得情况、项目负责人、基本建设情况、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建立完善市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专家构成。

进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人员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执法种类(专业技术门类)、执法证号、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市场主体名录库(工程项目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根据职权调整及监管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变更,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各级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监管工作实际,编制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合理确定执法检查的比例和频次。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比例、频次和方式,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和执法扰民。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房产行业市场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 ,对于诚信守法的企业,可以降低抽查频次。

第十条 建立健全抽取方式。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结合检查对象和工作实际,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一条 规范抽查过程。随机抽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实施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或录取音视频的方式,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真正做到“双随机”抽查全程工作痕迹化,实现责任可追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职权范围内且可以依法当场处理的,应当现场及时处理;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及时报请本部门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加强抽查的运用和公开。各级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抽查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突出问题实行专项督办并按照规定将查处结果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指定发布渠道,公开发布。建立健全全市房地产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加大抽查结果等信息与“信用宿州”的共享,同步推送至社会信用公共平台。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和内容、方法步骤、检查情况和对被检查对象评价、处理意见建议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级房产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执法、廉洁执法,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并按本细则要求,抓实抓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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