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1912-00011 信息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10-30 发布日期: 2019-10-30 15:3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和注销工作的有关规定》意见的函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和注销工作的有关规定》意见的函

来源: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10-30 15:35 编辑:房管局

宿州市税务局、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州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变更与注销工作,防止假退房真转让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和注销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向贵单位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加盖公章并于20191017日前报送至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六楼(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夏         联系电话:0557-3956093

邮箱:31796952@ qq.com                      

 

附件:《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和注销工作的有关规定》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191011

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变更和注销工作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后修改稿)

 

市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变更与注销工作,防止假退房真转让等扰乱市场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和注销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手续

1、对已通过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系统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买受人变更为其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买卖双方可共同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

2、对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买卖双方可共同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注销手续

1、对于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合同的,应共同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2、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单方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1、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已办理预告登记未注销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和注销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原件);

2、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表(原件);

4、买受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

5、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注销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原件);

2、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表(原件);

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5、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对符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变更或注销条件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业务窗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三、已退房房源销售规定

1、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的商品房房源(以下简称“退房房源”),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公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备案价格。

2、对必须公开销售的退房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在宿州市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0557fdc.com/)及开发企业售楼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套型、面积、单价、用途以及购买报名期限、地址、联系方式等。退房房源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

3、在退房房源销售公示报名期限内,意向购买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XXX办公室报名登记,领取参与购房单。

4、退房房源原则上一至三个月安排一次集中公开销售。对单一房源报名人数在2人或2人以上的,由开发企业提出销售申请,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通过公证摇号方式销售,现场摇出购房人,公证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仅有1人意向购买的无需申请公证摇号。没有意向购房人的,由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四、相关要求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落实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对经查实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变相捂盘、炒房,或协助购房人将购买的未交付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进行投机炒房的,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网签资格,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本规定自202011日起执行,同时市房[2010]7号《关于严格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工作的通知》停止执行。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