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示
现公布《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日期: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通讯地址: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六楼
邮政编码:234000 联系电话:0557-3956093
传真号码:0557-3055802 电子信箱:31796952@qq.com
附件:《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19日
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租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租售、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库)租售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销售、附赠,对业主租赁的按人防相关规定执行。
三、住宅小区开发企业租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库)前,须依法完成验收手续。
四、开发企业须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出租或销售地下车位,制定租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建设配置和租售实时情况,车位(库)租售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小区房屋的具体房号。
五、住宅小区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经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地下车位(库)未售(租)的,开发企业应向房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六、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出租)合同。
七、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八、因开发企业注销灭失,未售(租)地下车位(库)依法清算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地下车位(库)。
九、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销售的地下车位(库),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十、本通知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 年。
十一、本通知由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