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1909-00030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19-08-16 16:0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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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8-16 16:08 编辑:房管局

2019430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有序推进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完善配套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结合我省实际,出台《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目的意义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老龄化加快的现实需要,进一步提升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完善老旧小区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提高居住品质。

三、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基本原则、实施程序、审批监管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原则。《意见》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加强引导,协调服务;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范围及实施主体。《意见》规定了增设电梯住宅范围是:未列入近期房屋征收改造范围的城市既有住宅,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原建筑基础且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安全、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增设电梯。实施主体为增设电梯的建设单位(人)。《意见》规定,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增设申请。申请人可集体书面委托业主代表、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工程报建、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等工作。

(三)增设电梯实施程序。《意见》规定申请增设电梯实施程序为:申请人协商达成意见,签署书面协议,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和设计,公示设计方案并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增设电梯审批手续,进行增设电梯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意见》要求增设电梯业主要就代理人授权事项、建设内容及费用预算、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方案及费用预算、费用筹集和分摊比例进行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四)增设电梯安全鉴定及专项设计。为保障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意见》要求实施主体要委托专业机构对住宅原有结构进行安全鉴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增设电梯。《意见》规定了实施主体还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设计,施工图审查,要根据房屋状况,采用独立结构设计,确保增设电梯部分和楼本体各自独立、安全可靠。

(五)电梯的登记及使用管理。《意见》规定了电梯使用单位(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意见》规定在电梯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未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人)的,应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

(六)资金筹措。《意见》规定增设电梯及电梯维护管理所需资金由相关业主自筹。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应由本户承担的增设电梯建设费用。《意见》还提出各地政府可对增设电梯的给予适当补助

(七)审批监管。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要设立“工程建设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增设电梯报建手续。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梳理制定增设电梯施工安装报建审批流程,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采取并联审批或集中审批等方式办理增设电梯审批手续。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协调供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等运营单位,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委会要对增设电梯有关事项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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