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1603-00051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07-11 发布日期: 2018-07-11 15:1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2016-03-30 废止时间: 2026-03-30
名  称: 【领导解读】宿州市房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宋成远:关于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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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解读】宿州市房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宋成远:关于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解读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07-11 15:18

安徽省2016年实施的33项民生工程,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转入部门日常工作,进入常态化运行,2016年起退出民生工程;继续实施棚户区改造等民生工程项目。市民对我市棚改安置区的建设尤为关心,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化安置也是关注度颇高。这里,就《宿州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政策市房管局局长宋成远进行了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有关工作取得显著进展。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范货币化安置行为,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3〕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具体方式(第3条)。
   一是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政府购买待售商品房和存量商品房等作为安置房源,以安置房源进行安置;
   二是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且自愿购买商品房的,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
   三是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且无购买商品房意愿的,政府直接给予棚户区居民货币补偿。
   2、明确职责分工(第4条)。市政府确定市房管局作为选房主体,市建投公司作为购房主体,埇桥区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各县区的相关主体由其自行确定。
   3、明确安置房源选择和购买程序(第8-9条)。选房主体拟定购买方案,经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具体组织实施;选房主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购买对象;选房主体与开发企业在购买价格不高于所在区域在售普通商品住宅销售均价95%的基础上进行谈判;确认购买对象及购买价格。选房主体将安置房源和购买价格确定情况报政府会议研究确认,并形成会议纪要。购房主体根据会议纪要实施购买。
   4、明确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实施方式(第10-14条)。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顺序、抽签等方式,确定棚户区居民安置房位置、楼层等。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的,由房管、住建等部门搭建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业到平台统一登记房源、并负责协调开发企业给予适当的价格优惠,棚户区居民自主确定商品房位置、面积、楼层等,并于开发企业签订合同后,按征收补偿金额与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
   今年我市继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计划改造48306户(其中,货币化安置29217户、实物安置19089户),计划改造面积835万平方米,建设套数23251套,建筑总面积256万平方米。我市将继续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结合实际情况,引导群众更多的选择货币化安置,确保货币化的安置比例不低于50%,力争达到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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