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宿州市房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宋成远:《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行为,加强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协同互助,确保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划拨)、规划设计、项目建设、验收备案等环节实施的一致性,保障项目取得用地后整体规划、建设、验收全面顺利实施,结合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通知》制定的依据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是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实施的一项制度。2016年省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对抓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落实提出了明确意见,2017年3月,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通知》,对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开发项目数量的不断增多,我市居民的居住条件持续得到改善,但因开发商随意更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途,不按设计规范施工等情况,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建筑品质不高、房屋纠纷增多等矛盾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购房者利益。为切实解决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提升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规范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行为,市房管局联合市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进行了认真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主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在宗地出让、划拨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要求、预售条件、房屋装修、装配式建筑技术应用等,提出书面建设条件意见,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验收、移交的依据,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约定。
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行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由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埇桥区政府及相关单位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会商形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同时由市房管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会签盖章后作为土地出让合同附件,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与竞购人约定。
为确保制度落实,《通知》中明确了各部门的主体责任,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是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依据;市规划、房管、住建部门对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落实的依据各自职能要求严格把关。
根据规定,市房管局会同国土、规划、住建部门及辖区政府,定期开展项目建设巡査工作、对相关工程进度达不到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的,督促企业整改,对整改效果较差或拒不整改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