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宿州市房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宋成:远关于《宿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解读
棚户区改造是我市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为做好我市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和《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宿政办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2018年《宿州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保证《办法》规范准确的实施,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目标任务
《办法》首先明确了2018年全市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棚户区改造开工任务43515套,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棚户区改造基本建成任务9214套,力争在10月底前完成。
二、资金来源
我市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资金来源有两部分,一是中央和省级补助,二是市、县(区)地方政府投资,其中最主要的是地方政府投资。地方政府投资可以通过财政补助,争取开发性金融专项贷款、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债券融资,企业和群众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三、重点工作
为完成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办法》确定了6项重点工作。
(一)及时分解项目,确保项目实施。
建立项目库,对新建安置住房项目,及时完成项目审批规划、土地、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对货币化安置项目,抓好入户调查,尊重居民意愿,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投融资方案。
(二)积极融资。
一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补贴资金。二是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争取国家开发性金融支持,提高续建项目贷款的发放和使用效率,加快棚改续建项目工程进度。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将棚改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以及相关经营性收费等税费减免政策。
(四)防范棚改贷款政府债务风险。
要认真落实住建部、财政部和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6〕156号)要求,确保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棚改安置小区配套商业设施租售收入,优先用于棚改,努力实现在市域范围内棚改资金大体平衡。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财预〔2018〕2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棚改融资行为。牢固树立精打细算理念,依法依规严格控制棚改成本。
(五)加强棚改项目计划管理。
将棚改三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化动态管理、实时调度。建立和完善棚改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台账管理。
(六)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优选施工队伍,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质量安全问题实行“零容忍”,对发现问题坚决整改、坚决问责。
四、保障措施
对于工作的执行,《办法》提出了三项保障措施。一是严格目标责任管理。由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签订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责任书,将棚改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县区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县区政府也要相应与牵头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工作推进。二是强化监督检查。执行月通报、季巡查、重点督办等制度,对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对进展缓慢的实行重点督办,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全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对未按时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问责。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主动发布棚改进展情况和成效,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形成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共同推进棚改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