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1812-00002 信息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8-12-03 发布日期: 2018-12-03 10:49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领导解读】宿州市房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建平:关于《宿州市城镇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的解读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领导解读】宿州市房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建平:关于《宿州市城镇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的解读

来源:市房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8-12-03 10:49 编辑:房管局

现就《标准》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目的

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承载着政府的重托和百姓的期待。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增强城市承载力、加大城市辐射带动力”的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创新思路,真抓实干,群众居住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城市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棚户区改造工作不仅从根本上改善了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还在提高城市形象、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住房供应和需求平衡,以及拉动投资和促进产城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棚户区改造实施的过程中,为预防出现扩大棚户区改造范围,把不属于棚户区的纳入了改造范围,和缩小棚户区改造范围,把应属于棚户区的不纳入棚户区进行改造两个方面的情况,解决以后棚户区改造方向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和《关于开展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建保函〔2018〕22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宿州市城镇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

二、出台依据

在标准制定的过程中,依据了《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等文件精神和宿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际情况。同时严格按照“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不盲目举债铺摊子”的“三不”原则,重点将“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林区、垦区、国有工矿棚户区”的“四重点”区域作为以后棚户区改造的重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带来的房屋拆迁纳入棚改;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棚改;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非C、D级);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将小区配套进行的维护、养护、美化、亮化,或只对居民房屋的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纳入棚改;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将补偿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的城郊村、城边村纳入棚改”等“七个严禁”的项目纳入棚户区纳入改造范围。

三、框架及主要内容

(一)《标准》框架。

《标准》共四章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范围,第三章为界定标准,第四章为附则。

(二)《标准》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说明了《标准》制定的依据。

第二章范围,明确城镇棚户区的范围。

第三章界定标准,从区域范围、建筑规模、建筑结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建成年限、房屋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10个方面对棚户区的标准进行了界定。

第四章附则,规定了棚户区改造的界定,应当衔接的规划和计划。要求各县(区)可参照本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棚户区范围和界定标准。

四、征求意见情况

《标准》广泛征求了各方的意见。一是《标准》起草的前期进行了调研论证,征求了省住建厅等上级部门和各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意见。二是《标准》起草的过程中,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了参与。三是《标准》起草后通过书面的形式征求了各相关单位的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标准》(草稿),并安排局房政科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四是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进行了印发。

《标准》符合相关上位法的规定,有利于规范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健康开展。希望通过《标准》的印发,能够使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康平稳推进,让我市的棚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