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解读】宿州市房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建平:关于加强农村转移人口基本住房保障的政策解读
现将我市实现农业转移人口“五有并轨”中关于农村转移人口基本住房保障方面的若干规定进行阐释和解读。
农村转移人口基本住房保障是指农村转移人口中取得城镇户籍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转移人口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分为受理、初审、审核和登记四个阶段。
街道办事处(社区)、镇(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下同)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工作部门和人员,负责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和初审等工作。
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的审核、登记工作,负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工作。
用人单位应根据市及所在县区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有关政策,做好本单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并协助做好收入和住房条件证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租赁补贴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社区)、镇人民政府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租房保障受理窗口。
三、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
四、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保障对象的住房、家庭收入(财产)以及保障面积和租赁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作为申请人。
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居民户口,并在当地实际居住;
2.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
3.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标准。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5.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范围内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出售、赠与、征拆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不属于无自有住房的情形,因病、事故等特殊情况除外;
2.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公租房保障标准;
3.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4.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申请租赁补贴的要在申请补贴所在地实际租房居住,并进行租赁备案,且持有本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6.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申报表;
4.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5.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6.需提供的其他证明(低保、残疾、疾病证明等)。
(二)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人员,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人(如有)的身份、户籍及居住证明;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证明;
5.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6.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7.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8.需提供的其他证明(租赁备案证明等)。
八、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申请初审前置,由用人单位对申请人保障资格进行初审,合格后统一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九、在初审、审核、登记过程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初审、审核、登记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审核、登记单位申请复核。初审、审核、登记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 租赁补贴资金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后,应建立个人住房补贴资金帐户,实行“打卡发放”。
十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障对象,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城区范围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科技技术人才;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
十三、其他规定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秘〔2017〕147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