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610-26502 信息分类: 法律政策
发布机构: 宿州市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6-10-24 发布日期: 2016-10-24 15:0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埇桥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来源:宿州市房管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6-10-24 15:05 编辑:房管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后期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统称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统一履行立项等相关手续,统筹建设,统一准入条件,统一申请受理渠道、统一审核准入程序、统一轮后配租,并优先满足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适应于不同家庭保障需求,实施分类施保。

第四条 埇桥区房改办为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本行政区域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和后期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负责审查核实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公安、国土资源、住建、物价、金融、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的收益,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管理等。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本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新分配乡镇教师;“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新引进的专业人才、新招录的工作人员;在本市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本市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保障的对象可以自行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其他保障对象只能选择实物配租。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埇桥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性别、代际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户型。

第八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由埇桥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区房改办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品质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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