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州市政协六届二次会议第0039号提案的答复
三九学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我市房屋维修资金收取标准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89号)第六条规定: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楼结构相 连的非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由建设单位按照不超过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目前我市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标准执行省办法交存规定。
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解决当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房管中心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相关规定,规定具体内容为: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依据规定,市房管中心委托第三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本地区商品房建设工程单位造价进行测算:配备电梯的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5%的数据为110元/㎡;未配备电梯的按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5%的数据应为80元/㎡。结合宿州市实际,交存标准按最低限5%计算。
《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在网上公示,征求意见完成后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完成后,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
办理类别:A类
联系单位: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57-3956055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