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309-00012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04-06-28 发布日期: 2023-09-27 09:38
文  号: 市房〔2004〕3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物业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60011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9-27 09:3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市房〔200431

市、县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5号),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要在七月三十日前,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资质标准和要求,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新的《资质证书》,企业原持有的资质证书收回。

二、对达不到新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三个月后仍达不到的,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三、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份)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特此通知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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