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9-27 09:3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市房〔2004〕31号
市、县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5号),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要在七月三十日前,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新资质标准和要求,重新核定资质等级,换发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新的《资质证书》,企业原持有的资质证书收回。
二、对达不到新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三个月后仍达不到的,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三、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2份)
2、营业执照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5、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特此通知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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