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309-00015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07-11-14 发布日期: 2023-09-27 09:43
文  号: 市房〔2007〕7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等有关
问题的意见
政策咨询机关: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024547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等有关
问题的意见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9-27 09:4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市房〔200771

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各县房地产管理局(会)、市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执业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宿州市《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转发建设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06]3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及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包括房地产咨询)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备案登记并领取《宿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所辖各县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申请,由各县房地产管理局(会)统一受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登记备案;市区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直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登记备案。

《备案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房地产经纪机构需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续期登记备案并换发《备案证书》。

房地产经纪机构自取得《备案证书》后,应当依法向市、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以房地产经纪作为主营业务,在申请登记时应冠以×××房地产经纪公司或事务所;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20万元;

4、从事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的至少要有一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和一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的专职注册人员。并要参加工商局举办的经纪人资格培训,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共同出资人至少要有一名具备上述执业资格。

二、依法核定执业范围

(一)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由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出资;

2、有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和5名以上取得经纪执业人员资格的人员,10名以上了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3、年经营、代理交易房地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

4、固定办公场地300平方米以上,并建有计算机网络,设有两个以上分支经营点;

5、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三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可在全市范围从事房屋置换、房地产项目策划、楼盘代理销售、代办交易手续,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由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出资;

2、有3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以上取得经纪执业人员资格的人员,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3、年经营、代理交易房地产价值500万元以上;

4、固定办公场地10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5、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两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可在全市范围从事房地产项目策划、楼盘代理销售、代办交易手续,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三)1、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由专职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出资;

2、具有1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和2名以上取得经纪执业人员资格的人员,2名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3、固定办公场地50平方米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可在注册地城市从事楼盘代理销售、代办交易手续,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经纪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业资格证》或《从业资格证》。

房地产服务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收费许可证》、服务程序或业务流程、服务项目、各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房地产经纪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各种证照亦应公示。

在承办经纪业务时,应当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并附有执行该项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核实的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不得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谋取佣金以外的非法收益;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四、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机制

加快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沟通制度。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定期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设立、变更登记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市、县房地产管理局要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情况及时通报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制度。每年由市、县房地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依据各自职责,组织一次检查或联合检查。通过检查,对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函告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县物价部门不予核发《收费许可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职责,依法监管;对查处典型案件要向社会曝光。

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信用公示制度,对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收费许可证齐全的机构,房管、工商、物价联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房管部门还要对其执业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对营业执照、备案证书、收费许可证不齐的经纪机构建立黑名单库,向社会公示,加快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失信惩戒机制。

五、制定和出台有关房地产中介活动一系列示范文本

由于房地产中介市场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目前大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还是各自为政,在广告宣传、看房标准、信息登记、业务台帐、档案管理、居间合同文本、售后服务等方面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操作方式,特别是居间合同文本,更是五花八门,霸王合同、故意回避责任合同、陷阱合同等还屡见不鲜,有些房地产中介机构由于常识性法律法规的缺乏,甚至制订出连自己的权益都无法保护的合同。因此,制定统一的、规范的、易于操作的、既能保护买卖双方又能保护中介机构的合同示范文本势在必行,这是市场的要求,更是广大中介机构的呼声。制订统一的示范合同文本,既可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的发生,又可提高合同签约的准确和高效,更能提升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信誉度和知名度,便于房地产中介机构更好的开展业务,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

六、加大房地产经纪行业执(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

我市有相当数量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自身要求不高、经营场所简陋、内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素质低下、规章制度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经营理念无序、诚信度不高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房地产中介执(从)业人员应该是集房地产、金融、法律、保险、市场营销等知识和经验于一身的专业技术人员,房地产中介执(从)业人员应该是房地产界的精英和骨干力量,因此,加大对房地产中介现有执(从)业人员的培训显得尤为迫切。另外,还要对房地产经纪人实行登记注册制,对已取得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以便更新知识,跟上行业的发展。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宿州市物价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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