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售商品房转现房抵押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9-27 09:4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市房〔2009〕8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局属各单位:
去年以来,由于房地产市场变化,一些预售商品房竣工后仍未销售完毕,部分开发企业利用现房抵押融资。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支持房地产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经研究,现就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转现房抵押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竣工后,开发企业用未售商品房抵押的,需先办理初始登记,交回该楼盘预售许可证,明确未售房屋,由预售批准机关公告预售许可证作废。
二、初始登记后,开发企业可用未售房屋办理抵押。但未解除抵押前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销售。
三、开发企业初始登记后,未办理现房抵押的(或抵押已解除的)未销售的房屋转为现房销售。现房销售必须履行销售合同备案手续,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商品房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或按揭。
四、加强监管。预售管理单位、房地产监察大队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对初始登记后现房抵押信息的,要及时将销售信息在售楼现场、网站、交易中心予以公示,让百姓了解合同备案信息、抵押信息,督促开发商及时办理预销售合同备案或转移登记。
五、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定期组织监察人员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巡查,凡初始登记后未销售(以备案信息为准)出去的房屋如有人入住,应了解清楚入住事由。
六、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合同备案与权属登记信息共享。局属相关单位要加强配合,做好衔接,不断提高服务效能。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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