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房屋登记中司法协助相关事项的通知
市房〔2011〕57号
各相关单位、部门: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确定2011年5月9日开始,在房地产交易大厅专门设立司法协助受理窗口。现就其工作职责及各相关单位在办理涉及房屋登记司法协助事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司法协助窗口职责
1、查验。查验执行人员与执行公务证记载是否一致;查验协助执行文件上的收文单位是否与登记机构名称一致。
2、核实。核实协助执行标的物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已转移登记;核实协助执行文书中房屋权利人、坐落、权利限制等内容是否与房屋登记簿(档案)记载一致;解除限制的核实协助执行文书是否注明原限制协助执行文号,解除限制内容是否与原限制内容相符。
3、受理。按照协助执行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即时受理。
4、按规程将协助执行内容做好记录并将其录入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5、按规程及时把协助执行相关资料运转到下个环节。
6、按规程做好送达回执签交工作。
7、及时将查封信息告知各业务单位窗口负责人。
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一、 交易中心登记簿工作人员核对纸质材料和电子信息后,将协助内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复核无误后,及时在协助执行文书的送达回证上加盖“司法协助专用章”,并注明签收日期。(预查封、轮侯查封、抵押等情况,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及时将送达回执交回受理窗口。
2、对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转移登记的,由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理登记。
三、协助执行中的注意事项
1、协助执行文书由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代为送达的,司法协助窗口可不予受理。
2、登记系统无信息的房屋司法协助窗口不予受理。
3、对可以分割房屋部分查封、处分的,应要求人民法院委托人员先代为办理房屋分割的变更登记后予以协助。
4、工作人员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发现协助执行文书内容与房屋登记簿(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告知执行人员予以调查。如果执行人员坚持不予调查协助执行内容的,须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书面告知执行机关登记簿(档案)记载情况,按协助执行内容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或报局房政科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5、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