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309-00026 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12-06-18 发布日期: 2023-09-27 10:03
文  号: 市房〔2012〕4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抵押登记等相关问题的
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房产市场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56025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抵押登记等相关问题的
通知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9-27 10:0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市房〔201244

各相关金融机构、局属相关单位:

近期在多次房屋登记质量抽检中,发现申请人(委托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在20102011年签订的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表中填写了2012年房地产权属登记信息,不符合逻辑关系;同时存在商品房抵押合同签字履行日期在前,而抵押合同实际载明的抵押物信息在后,登记要件存在明显瑕疵等问题。经调查,主要原因是申请人(委托人)在预购商品房阶段办理抵押贷款,不及时按规定办理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拖到房屋竣工初始登记完成,再把房屋登记信息填入原申请表和原抵押合同中直接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此做法违反《合同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必须进行纠正。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抵押登记等相关问题,经研究:对遗存有类似问题的商品房抵押事项,原则上由抵押权人出具知晓此问题并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法律后果的声明,于2012101日前办理完毕;对仍处在预售状态的预购商品房抵押,应及时办理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为方便购房人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可同时提出申请,合并办理,但预抵押合同应填写预告登记证明信息;登记簿在记载时,应先记载预告登记信息,再记载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信息。

特此通知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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