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311-00017 信息分类: 法律政策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3-11-10 发布日期: 2023-11-10 15:08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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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1-10 15:08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2249号)要求,做好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监测评价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2023213 


 

安徽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

年度监测评价实施方案

 

为做好对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相关工作的监测评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办保〔2022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度监测评价对象

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阜阳、六安6市城区以及经省政府确定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含县城)。

二、年度监测评价内容及分值

(一)确定发展目标10分)

1.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1.5分),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5分)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2分)。

2.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3分),并向社会公布(2分)。

(二)推进计划实施20分)

3.加快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落地实施。(5分)

已开工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占本地区十四五建设目标数的比例2022202320242025年末应分别不低于40%60%80%100%。比例高于或等于目标值的得5分;低于目标值20个百分点及以内的得2分;低于目标值20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

4.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完成情况。(5分)

年度实际开工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大于或等于年度计划数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5.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情况。(5分)

已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占累计已竣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达到90%及以上的得5分;未达到9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40%(含)不得分。

6.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和完成投资情况。(5分)

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完成投资占当年计划完成投资的比例达100%及以上的得满分;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比例低于75%(含)不得分。

(三)建立工作机制10分)

7.出台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操作办法。(2.5分)

8.建立市县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2.5分)

9.加快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5分)

累计发放认定书的项目数占累计纳入年度计划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50%(不含)不得分。

(四)落实政策支持20分)

10.加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与税务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单位凭项目认定书,落实住房租赁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5分)

纳入年度计划且已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已落实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50%(不含)不得分。

11.加快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建立与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单位的联动机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单位凭项目认定书,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5分)

纳入年度计划且已投入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已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的项目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50%(不含)不得分。

12.引导市场主体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对接,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金融支持力度。(5分)

获得信贷、REITS、专项债等资金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数占需要资金支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50%(不含)不得分。

13.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包括通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5分)

已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房屋套(间)数占现有符合规定的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总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纳管比例低于50%(不含)不得分。

(五)严格监督管理20分)

14.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5分)

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占纳入年度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50%(不含)不得分。

15.加强建设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5分)

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项目占纳入年度计划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总数的比例达到100%的得5分;未达到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比例低于50%(不含)不得分。

16.加强出租管理,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结合实际,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并抓好落实,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的要求。(5分)

已出台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得2分。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得3分,缺少1项扣1分;未出台或没有推动落实的,不得分。

17.加强运营管理,出台具体措施,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5分)

出台了加强运营管理的具体措施得2分;没有违规经营、骗取政策支持得2分;没有销售或变相销售得1分。

(六)取得工作成效20分)

18.满意度评价。(8分)

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满意度在70%以上,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满意度在90%以上得8分;满意度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

19.稳定市场租金。(8分)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稳定,市场平均租金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内得8分,超出合理区间不得分。

20.稳定房地产市场。(4分)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内得4分,超出合理区间不得分。

(七)加分项(总加分不超过5分)

21.典型经验。受国家级通报表扬的每项加3分;受省部级表扬或推广先进经验的(获省部级表扬激励,或省部级以上会议经验交流、印发简报等),每次加2分;省直有关厅局在当地召开现场会,或通过简报等方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的,每次加1分。同一事项不重复加分,最多加3分。

22.加强资金管理。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加1分;建立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监控机制的加1分。

(八)扣分项

23.预算执行进度低。预算执行每低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1分。

24.违规行为。出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禁止的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情况的,每例扣5分;出现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每次扣5分,分数扣完为止;通过审计、财政等部门检查存在资金截留、挪用、交叉重复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每发现1项扣0.5分,最多扣2分。

25.负面舆情。受到省级以上等媒体负面曝光,经查实负有管理责任的,每次扣1分;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年度监测评价程序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工作实行城市自评和省、市复核相结合的方式。

(一)城市自评。2022年起,每年1210日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含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开展自评。对照监测评价指标,整理基础资料,逐项总结完成情况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评打分表。
    (二)省市复核。县(县级市)自评情况,由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每年12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省辖市自评情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进行复核,复核采取随机抽查或第三方评价方式进行,重点复核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结果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准确性,逐项复核评分依据,形成监测评价复核得分。复核中发现存在敷衍了事、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严重情况的,责成重新组织自评,并通报批评。
    (三)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汇总各地监测评价情况,将全省监测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评价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每年115日前分别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并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四、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把监测评价工作摆到重要位置,认真组织开展自评,积极配合做好复核等各项工作,保证监测评价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发挥监测评价的督促指导作用。

(二)健全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组织责任,建立和落实统分结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监测评价工作。注重发挥监测评价工作的指挥棒作用,做到工作互通、情况共享、结果共用,切实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各省辖市可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辖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由各市结合实际,自行规定。

(三)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于监测评价结果优秀的城市,优先推荐纳入国务院激励支持对象名单。对于监测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城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督促整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或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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