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405-00023 信息分类: 调控政策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4-06-03 发布日期: 2024-06-03 11:21
文  号: 宿房调办〔2024〕4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6-03 11:2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宿房调办〔2024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发放购房补贴。202441日至20241231日前,凡购买市区(含市管园区,以下统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购房补贴。

  1.凡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按照10000/套标准发放普惠消费券;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按照5000/套标准发放普惠消费券。

2.农村户籍人口、大学生〔毕业五年以内、全日制(包括函授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留宿返宿高校毕业生〕购买市区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按照15000/套标准发放普惠消费券;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按照8000/套标准发放普惠消费券。

3.对符合两孩、三孩政策实施后生育的多孩家庭,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按照15000/套标准发放普惠消费券;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按照8000/套标准发放普惠消费券。

以上优惠政策不可重复享受,同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补贴兑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房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居民多样化改善性换购住房需求。支持房地产协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中介公司联动,开展以旧换新活动。自措施实施之日至202412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在措施实施之日至20251231日前出售在市区范围内自有住房的,分层次给予购置新房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1.5%的购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给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1%的购房补贴。卖旧房与买新房时间不分先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时间为准,出售自有住房时间以不动产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购买商品房。自措施实施之日至20241231日前,对已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一定购房补贴。一是在市区通过一次性购买3以上新建商品住房,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给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总房价2%购房补贴。二是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含公寓)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给予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含公寓)总房价3%的购房补贴,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购房屋3年内转让的,需全额退回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刚性和改善性需求家庭,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65万元提高至7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支持居民购房入学。2024年5月16日至2026515日期间,凡在市主城区新购房(含期房)的业主子女可在新购房所在小区公办幼儿园入园,所在学区公办小学、初中入学。(责任单位:市教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房管中心、埇桥区政府)

六、实行多样化住房安居保障。新启动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不再供应用于建设安置房的住宅用地。鼓励各县区(市管园区管委会)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发放房票或货币化补偿等方式安置。将住宅、商业等类型商品房纳入房票可选房源库,拆迁安置户可选择房票购房或转让、赠予他人。探索形成开发企业持房票抵扣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的结算机制。埇桥区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结合辖区实际出台配套细则。(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埇桥区政府、市管园区管委会)

七、优化调整住宅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竞买保证金最低可按照出让起始价的20%设定。竞买人可以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延长土地出让金缴款期限,竞得人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须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剩余价款可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州监管分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未足额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停项目验收,予以综合评级降级处理,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惩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市财政局)

九、推动高品质住宅建设。加大低密度、高品质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优化高品质住宅项目容积率支持政策,优化高品质住宅预售形象进度及预售资金监管标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智慧等高品质住宅,促进住房消费提档升级。(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管中心)

十、支持房地产项目融资。精准支持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协调解决房地产项目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定期跟踪监测机制,对符合白名单要求的合规房地产项目要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做到应贷尽贷,保障项目按时建成交付,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州监管分局、市房管中心、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

十一、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工抵房网签备案变现融资。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抵顶给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的商品房,无需验证预售资金是否存入监管账户,按抵顶合同或协议抵顶商品房可直接网签备案至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企业。抵顶房屋销售后,网签备案合同可进行一次更名,抵顶房屋销售资金则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部门可根据开发企业申请,把入账资金全部拨付至原抵顶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企业。(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

十二、贯彻落实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政策。采取银行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鼓励商业银行向优质房企出具保函,置换依法合规设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房管部门在收到银行保函后高效办理,及时释放相应额度的监管资金。(责任单位:市房管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宿州监管分局、人民银行宿州市分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灵璧县、泗县、萧县、砀山县可参照执行。所涉及财政补贴资金均由受益财政承担。现行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国家和省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宿州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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