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504-00010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04-09 发布日期: 2025-04-09 16:32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文字解读】《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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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4-09 16:32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2025年2月13日,省长王清宪签发《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办法》出台背景。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及时得到维修养护的重要保障,关系房屋安全,关系广大业主的切实利益。2006年,省政府令第197号公布了《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施行以来,对加强和规范我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既有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需求的不断增加,《暂行办法》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同时,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暂行办法》部分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比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紧急使用情形等规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及时高效解决实践问题,有必要废旧立新。

问:《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由业主交纳,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发挥着物业“医保金”和“养老金”的重要作用。出台《办法》,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公开行为,完善流程监管,提升维修资金管理水平,既保障了维修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也提高维修效率,增进了业主参与小区治理的积极性,对打造宜居、文明的小区氛围,提升居住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具体制度举措?

答:为了保障我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位、使用方便、管理规范,《办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结合我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以下五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管理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是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二是健全交存制度。调整交存标准,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数额为物业所在的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明确续筹要求,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筹。

三是规范管理方式。加强对依法代行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专户。保障资金保值增值,市、县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组合存款、大额存单等方式,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综合收益率。对依法自行管理的,健全业主大会表决机制、纳入信息管理平台、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等制度。

四是优化使用程序。为了解决使用困难的问题,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分为一般维修和紧急维修。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维修、更新和改造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紧急维修程序办理。同时,还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按年度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列明禁止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负面清单。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明确异议处理的程序。强化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审计财政监督。

问:下一步宣传贯彻《办法》有哪些工作打算?

答:《办法》公布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宣传,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广大业主普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知识。加强新老政策的过渡和衔接,重点做好交存标准的转变,做好计划维修、一般维修和应急维修的组织实施,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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