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601-00001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6-01-07 发布日期: 2026-01-07 16:23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1-07 16:23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清单
单位名称:(盖章)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填表时间:2026年 1月  5 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承办机构 事项类别
1 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依申请类
2 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 1.《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八章8.6房产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依申请类
3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房地产租赁管理处 依申请类
4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2.《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物业管理科 依申请类
5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撤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依申请类
6 白蚁防治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1〕84号)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白蚁防治所) 依申请类
7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依申请类
8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依申请类
9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查询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 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依申请类
10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依申请类
11 白蚁蚁情调查、监测及信息发布服务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市白蚁防治研究(管理)所机构编制方案》:负责全市范围内城市房屋白蚁的危害调查,确定危害我市城市房屋住用安全的白蚁种类和分布范围以及危害程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我市的白蚁危害情况,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我市白蚁危害现状进行鉴定和确认。
3.为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作为自然界演化过程的一部分,要完全防止白蚁危害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人类可以在不断认识白蚁危害特征的基础上,对白蚁危害做出反应,抗御白蚁危害,从而把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因此,有必要通过白蚁蚁情调查与监测服务来掌握白蚁危害的发生、发展,主动而为,尽可能减小它们所造成的危害。
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白蚁防治所) 主动服务
12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发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主动服务
1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布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主动服务
1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公布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4号)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三)公开资质申报审批结果。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行政审批服务科 主动服务
15 组织申报省、市级物业管理规范化示范项目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第六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2.《关于开展创建全省物业管理规范化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053号)第一条第一款:服务质量提升。物业服务精细、指标量化,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物业管理科 主动服务
16 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发布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房地产租赁管理处 主动服务
17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及维修 1.《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房管部门及自管房单位应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检查、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负责修缮。第二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签定后,出租人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房屋,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修缮房屋。如出租人违约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2.《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维修养护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公有房屋产权人的责任。维修养护共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房屋共有人的责任。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修缮责任。第三十九条:修缮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修缮责任人没有履行修缮责任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修缮责任人进行修缮。 公房管理处 主动服务
注: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2.“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处室。
    4.对列入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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