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601-00002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6-01-07 发布日期: 2026-01-07 16:25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5年版)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2025年版)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6-01-07 16:25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宿州市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615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1.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服务指南.……………………………3

2.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指南……5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服务指南……7

4.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指南………………………8

5.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撤销服务指南…………………………10

6. 白蚁防治服务指南………12

7.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服务指南……………………14

8.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服务指南……………………………15

9.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查询服务指南………………………17

10.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指南.……………18

11. 白蚁蚁情调查、监测及信息发布服务服务指南…………………20

12.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发布服务指南…………………22

13.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布服务指南………………23

14.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公布服务指南…………………24

15. 组织申报省、市级物业管理规范化示范项目服务指南…………26

16. 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发布服务指南..……………………27

17. 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及维修服务指南……………………………28

 

 

 

 

 

 

 

1. 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合同备案

二、承办机构

市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场处

三、服务对象

产权人

四、申请条件

交易双方通过买卖方式办理房产转让的

五、申报材料

1.卖方《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公证书及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网签服务点签订《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2.审核,签定合同后备案。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管理处

电话:0557-3956095

 


2. 房地产交易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六条第二款: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第八条: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二、承办机构

市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场处

三、服务对象

产权人

四、申请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五、申报材料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文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查询人携带身份证明、利害关系证明、公务查询证明等材料到到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城市规划馆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西一楼房产交易大厅或者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申请填写房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2、办结。办结查询审核人员签字后即可查询、复制个人房产交易信息;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管理处

电话:0557-3956095

 

3.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补办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二、承办机构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租赁处

三、服务对象

承租人

四、申请条件

已办理房屋租赁证明

五、申报材料

1.补证申请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由当事人持申请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核准,经审查材料无误后即刻准予补证;

3.发证,窗口工作人员即刻制证并发给当事人。

七、办理时限

一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租赁处

电话:0557-3035512

 

4.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五十六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2.《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一、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和主要内容。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建立范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统称“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专业人员(统称“执(从)业人员”)。房地产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以便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房地产企业市场行为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投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提供途径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二、承办机构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需要查询信用信息的物业服务企业

四、申请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

五、申报材料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身份证明文件;

2、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申报表。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申报表》到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市城市规划馆北侧)市政务服务中心西四楼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窗口或者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宿州分厅申请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科(物业管理办公室)

 

电话:0557-0557-3022707

 

 

 

5.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撤销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十)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各地要规范商品住房预订行为,对可售房源预订次数做出限制规定。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二、承办机构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场处

三、服务对象

申请撤销签约的开发公司和购房人

四、申请条件

商品房买卖双方进行网上备案解除前,买卖双方应确保需解除备案的房屋权属清晰、无产权纠纷,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

五、申报材料

1. 商品房买卖合同

2. 居民身份证

3.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4. 授权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后,买卖双方携带相关证件到窗口申请办理商品房网上备案解除手续(若当事人无法到场,需出具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授权需公证,法人需加盖公章、法人章;若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并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本等相关证明)

七、办理时限

一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场处

电话:0557-3025334

 

 

6.白蚁防治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法定依据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白蚁防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凡白蚁危害地区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房屋均可以申请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四、申请条件

房屋白蚁灭治服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白蚁蚁害的。           

房屋白蚁预防服务:申请材料准备齐全 

五、申请材料

1. 房屋白蚁防治工程申请书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房屋建筑底层平面图

 

六、服务流程

房屋白蚁灭治服务:1. 产权属单位的房屋,由单位直接与白蚁防治管理部门联系灭治的事宜和时间;2. 产权属市直管公房的房屋,住户应先与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联系,由物业管理公司与白蚁防治管理部门联系灭治的事宜和时间;3. 产权属私有的房屋,由住户直接与白蚁防治管理部门联系灭治的事宜和时间;4. 电话直接联系白蚁防治管理部门。

房屋白蚁预防服务: 1. 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原件,留复印件);房屋建筑底层平面图; 2.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签订《房屋白蚁防治工程公共服务协议》;3.受理房屋白蚁预防工程项目后,由工程技术人员到工地现场,根据查看了解现场原蚁害情况制定施工方案,并按该建筑施工进度,派专业施工人员及时进行白蚁预防工序施工;4.白蚁预防工序施工完工后,签发《房屋白蚁防治工程验收报告书》,交建设单位参与单体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0天 

2.承诺时限:市白蚁防治所实行当天即收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白蚁防治所

咨询、投诉电话:0557-3026582

窗口电话:0557-3030221

监督电话:0557-3053720

 

7.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向业主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二、承办机构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已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产权人

四、申请条件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2.查询;3.出具查询信息。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56055

 

8.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物业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灭失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二、承办机构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已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产权人

四、申请条件

物业因拆迁或其他原因灭失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资金管理科申请已灭失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账面余额支取。

2.审核: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审批: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

4.办结:办理灭失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销户结息退款等事项。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56055

 

 

9.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7192号):五、要落实好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及我厅有关要求,尽快完善本地区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督促本辖区内所有企业报送更新数据,并对填报数据认真审核,凡出现漏报、瞒报等错误应予以纠正,确保信用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尽快完善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要加强房地产开发管理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 扩大公众知情权。为全面实现网上查询、网上投诉、网上申报奠定基础。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申请条件

五、申请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为社会公众提供企业信用档案查询

七、受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科

电话:0557-3030221

 

10. 存量房资金托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06168号)第九条:要求在20161231日前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2.《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第五条: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产权人

四、申请条件

非强制,依申请办理

五、申报材料

全额托管

1、买卖双方签订经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协议》

2、卖方《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4、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公证书及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六、服务流程

1,网签备案签订托管协议-买方存入托管-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买方领取不动产权证-交易成功,卖方支取房款资金

2、网签备案签订托管协议-贷款-买方存入购房首付

款-到公积金(或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办理转移、抵押登记-银行将贷款资金转入托管账户-买方将银行贷款发放-交易成功,卖方支取房款资金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

电话:0557-3956091

 

 

11. 白蚁蚁情调查、监测及信息发布服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市白蚁防治研究(管理)所机构编制方案》:负责全市范围内城市房屋白蚁的危害调查,确定危害我市城市房屋住用安全的白蚁种类和分布范围以及危害程度;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我市的白蚁危害情况,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我市白蚁危害现状进行鉴定和确认。

3.为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作为自然界演化过程的一部分,要完全防止白蚁危害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但人类可以在不断认识白蚁危害特征的基础上,对白蚁危害做出反应,抗御白蚁危害,从而把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因此,有必要通过白蚁蚁情调查与监测服务来掌握白蚁危害的发生、发展,主动而为,尽可能减小它们所造成的危害。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白蚁防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产权人

四、服务条件

向社会公布白蚁蚁情调查、监测及信息等情况

五、服务流程

1.汇总白蚁蚁情调查、监测及信息等情况;

2.发布白蚁蚁情调查、监测及信息等情况。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白蚁防治办公室

电话:0557-3956055

 

12.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2. 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管理处

电话:0557-3024514

 

 

 

1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信息公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二、承办机构

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产权人

四、服务条件

向业主公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五、服务流程

1.汇总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2.发布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等情况。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电话:0557-3956055

 

1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公布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4号)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4264号):(三)公开资质申报审批结果。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在网上公布已取得各类房地产资质等级的企业名单,便于社会查询,了解企业资质方面有关信息。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科

电话:0557-3030221

 

15.组织申报省、市级物业管理规范化示范项目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第六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2.《关于开展创建全省物业管理规范化示范项目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053号)第一条第一款:服务质量提升。物业服务精细、指标量化,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档案资料管理规范。

二、承办机构

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物业管理科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

物业服务精细、指标量化,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 

五、申报材料

1.根据省厅要求制定

六、服务流程

1.市级初审;

2.报省级评选;

3.表彰

七、办理时限

1.根据具体情况定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市房产局物业科

电话:0558-2518036

 

16.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公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五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五、服务流程

1.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六、办理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场管理处

电话:0557-3025848

 

17.宿州市直公房租赁管理及维修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房管部门及自管房单位应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检查、修缮,确保房屋正常使用和住用安全。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负责修缮。

第二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签定后,出租人应按合同规定提供房屋,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修缮房屋。如出租人违约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2.《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4)第三十八条:维修养护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公有房屋产权人的责任。维修养护共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房屋共有人的责任。 产权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修缮责任。 

第三十九条:修缮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修缮,保证其正常使用和安全。修缮责任人没有履行修缮责任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修缮责任人进行修缮。

二、承办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房管理处

三、服务对象

承租人

四、申请条件

1、已纳入统管的市直公有房屋,其工作人员未参加房改且家庭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申报材料

1、填写市直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3、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4、提供本人无房证明(未婚者需提供父母的无房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确定市直公房房源;

2.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缴纳押金、租金;

3.登记备案,住户入住,按期结清水电费用。

七、办理时限

初步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市直公房管理处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直公房管理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宿州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为依据,收取市直公房租金。

九、咨询方式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公房管理处

电话:0557-288187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