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公安局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管理的通告》

文章来源:宿州市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12-27 07:53 责任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10

宿州市公安局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规范我市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销售管理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未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
二、禁止销售擅自改装的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禁止提供非法改装业务。
三、销售者售车时,应主动向购车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整车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销售者在签订销售协议时应主动告知购车人以下内容,并签订告知书:
(一)车辆上道路前,应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号牌。
(二)车辆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驾乘摩托车佩戴安全头盔、驾乘汽车规范使用安全带、禁止违法载人、违法超员。
(三)购买通过国家CCC认证但未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的电动三轮车和低速电动四轮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区域内使用,不得上道路行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州市公安局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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