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509-00019 信息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5-09-10 发布日期: 2025-09-10 15:11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宿州市人大六届四次会议第133号建议的答复
政策咨询机关: 暂无 政策咨询电话: 暂无

关于宿州市人大六届四次会议第13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9-10 15:11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关于宿州市人大六届四次会议

第133号建议的答复

 

刘文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市发改委于2018年会同我中心联合印发了《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并配套制定了《宿州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指导收费标准》、《宿州市城区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文件明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性质和服务内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目前,我市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等级划分为A、B、C、D四级。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依法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等级,并对照相应服务等级的指导收费标准确定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执行。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市房管中心

联系电话:0557-3060011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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