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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现发布《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年度报告电子版可从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网站(https://fgzx.ahsz.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加大公开力度。推进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租赁住房分配、退出、房地产市场调控及监管执法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2024年,市房管中心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策文件、议案提案办复、财政预决算、主动回应、行政权力运行等各类信息446条,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各类动态、通知等各类信息1200余条,新闻发布会1场,政风行风热线上线6次,通过“宿州市12345政府热线服务平台”回复网民留言、群众诉求4780条。
(二)依申请公开。严格按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要求,规范办理流程,注重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属于公开范围的,第一时间予以公开,不属于公开范围或信息不存在的,做好解释说明。2024年,我中心共受理线上依申请公开25件,2件结转到2025年办理,其余全部依法依规办结。
(三)政府信息管理。市房管中心认真落实《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开“三审制”,定期开展涉及个人隐私信息排查工作,严格落实“谁制作、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持续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房管中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4件,其中2024年新增规范性文件1件,同时做好规范性文件排版,并推送至政策文件库。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平台建设,规范政务信息公开目录设置。2024年,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事项目录的通知》和市政府有关通知,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保障性住房工作实际,认真梳理重点领域,对目录进行了细化调整、补充完善,适时增减部分公开事项。拓宽政务信息公开渠道,充分发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优势,不断提升信息更新率、准确率,加强信息互联。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24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34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5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6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4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23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2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在省住建厅及市政务公开办的指导下,我中心政务公开水平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公开内容不够全面,部分内容公开不够及时。在政务公开第三方测评中问题仍然较多,如文件政策解读不够立体、全面,解读方式缺失或单一。
2025年,我中心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强化主动作为。进一步组织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认真梳理政务公开事项,查漏补缺,编制更加科学规范的公开目录,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同时加强与依申请公开申请人的主动沟通,明确真实诉求,不断优化依申请公开办理方式。二是提升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全面提高信息公开质量,深化各科室间协调配合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公开等相关流程,确保政务信息的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三是丰富政策解读方式。提高文件解读质量,进一步深入解读,细化内容,采用动漫、音视频等多元化解读形式,不断提升解读效果。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未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