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市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登记条件
申请享受廉租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二)家庭人均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
(三)已领取由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已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一年以上的特困家庭。
二、户及住房面积核定方法
(一)户的核定
1、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城镇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2、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或亲属处的申请家庭,可视为单独一户;
3、同一住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
4、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积的户内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处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二)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1、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的私有房屋;
3、现住父母或子女的房屋;
4、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实还原住房的,按拆迁还原合同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下列住房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 集体宿舍或借住的办公用房;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兄弟、姐妹、朋友、亲戚的住房;
(三)住房面积的计算
认定住房困难户和实物配租的面积标准以人均使用面积为准,使用面积是指户内所有可供使用的净面积。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家庭应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3、现住房状态证明;
4、由民政部门核发的《芜湖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出具的已连续享受低保补助一年以上的证明;
5、夫妻双方及申请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是否享受过住房货币分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
四、受理登记
(一)申请人将资料送交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后,报送所在区政府廉租房管理部门,区廉租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所在家庭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20日,无异议的,由区廉租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
(二)各区廉租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且住房困难家庭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顺序轮候配租;
(三)各区政府将分批按计划安排的配租家庭名单下达配租家庭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家庭及时与区廉租房管理部门办理配租手续;
(四)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区廉租房管理部门,区廉租房管理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五、配租办法
(一)面积配租标准
申请家庭面积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积)
(二)配租方式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市在廉租房制度施行初期,以实物配租为主。
实物配租暂先考虑现拆迁户家庭,由区廉租房管理部门提供合适的房源,申请家庭与区廉租房管理部门签订廉租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每次不超过2年。
廉租房租金在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以内的,按廉租房租金收取(暂按每平方米1元),以后随着我市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提高。超过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廉租房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局公布的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即基本租金标准收取。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六、配租约定
由于我市符合廉租房条件可供租赁的房源较少,因此,各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双困户”的实际情况自行兴建符合廉租房条件的廉租住房,新建、新购的廉租住房的产权归各区人民政府所有。对于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的所有权,除捐赠者有特别约定的外,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管理,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调剂分配给各区使用。
对于属于“双困户”的被拆迁人的安置,按照其原承租公房及有自住私房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如承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由拆迁人安排一处面积与该家庭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供其居住,并按本“细则”中有关实物配租的规定办理配租手续,被拆迁人交纳廉租房租金;
如自有私房被拆迁,被拆迁人可向拆迁单位出具享受低保生活待遇的相关证明和申请,拆迁人在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拆迁人可按照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人口,以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给予产权调换,实行安置,安置房应不低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标准。安置的房屋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安置房超过人均建筑面积部分的房屋按实结算超面积房价。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产权证时免缴有关税费,超面积部分,可享受税费减免,如拆迁安置家庭将此房上市交易,则应补交有关税费。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在与区廉租房管理部门签订合同后,双方应按约办事。区廉租房管理部门必须做好廉租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工作,保障房屋使用人的正常使用;配租家庭应按规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
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先后两次拒绝区廉租房管理部门提供的配租方案,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由其重新按程序申请。
实行配租的家庭在办理完配租手续后,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或自有私房的使用权原则上应交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调配给各区使用,充实廉租房的房源。
七、配租管理
配租家庭应于每年年底如实向区廉租房管理部门申报家庭有关情况,包括家庭收入的增减、家庭人口的增减等,区廉租房管理部门应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的情况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取消其配租资格。
配租期内,因户口迁出本市或家庭人均收入连续2年超过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居住条件的,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
对符合腾退条件但立即迁出有困难的,经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承诺期限内续租,续租租金按基本租金标准执行。
如配租家庭人口增加,需求面积更大一点的房源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轮候,如人口减少应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配租方案。
配租家庭在廉租房使用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的建筑结构或使用性质;
(二)擅自加层、改建、扩建;
(三)擅自将廉租房与其它房屋调换;
(四)将廉租住房空置、转借、转租或者变相转租;
(五)将廉租房的使用权上市交易;
(六)拖欠廉租房租金6个月以上。
配租家庭如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区廉租房管理部门应立即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各区应自实施廉租房管理办法之月起建立廉租房报表制度,按月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送交本区廉租房的配租情况报表,以便市房地产管理局向上级部门报送备案。
八、其他事项
各区政府应同时做好廉租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保证廉租住房的水、电、气等基本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保障廉租家庭的最低居住需求。
为严肃廉租房管理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对违反廉租房管理办法,恶意隐瞒、虚报家庭收入状况骗取廉租资格、强占廉租房、无正当理由拖欠廉租房租金的家庭,采取高额罚款等办法,取消其配租资格;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廉租房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四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