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16-06-14 10:49 编辑:宿州市人民政府 来源:宿州市人民政府 阅读: 字号: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2015〕1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政府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四)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


(五)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复的有关规划、计划、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六)市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或者制发文件。


第四条  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在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或者报请市政府领导审签之前,承办单位应送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函;


(二)重大事项方案;


(三)重大事项背景材料,包括领导批示、调研情况、方案拟制过程等;


(四)重大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


(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材料,以及按规定举行听证的材料;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


承办单位认为重大事项按规定不需要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听证的,应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六条  市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市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


市政府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项是否属市政府决策权限;


(二)承办单位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以及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


(三)重大事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规定;


(四)重大事项方案是否存在适当性、可操作性方面的严重问题;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法律事项。


第八条  市法制办对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和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


第九条  市法制办因合法性审查需要,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


补充材料、作出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十条  市法制办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部分违法等具体意见及其依据。


市法制办认为重大事项方案在适当性、可操作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提出承办单位予以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十一条  市法制办应当制作书面审查意见反馈承办单位,同时抄送市政府办。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的,由市政府办列入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会议议题库,或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违法或部分违法的,承办单位负责修改、规范后,将重大事项方案连同修改情况的说明送市政府办、市法制办,由市政府办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市法制办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上会说明中,应当就合法性审查情况、审查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市法制办出具的审查意见,只供市政府内部使用,对外不予公开,更不得私自对外泄露。


第十六条  市政府办与市法制办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合法性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法制办应当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审查资料档案,定期向市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审查单位、会议承办单位违反法定程序,不严格履行职责的,按照《宿州市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县、区政府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依照本规定执行。


市、县(区)政府部门、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重大事项范围,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区)、园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使法制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合法性审查任务相适应。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