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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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部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管理,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形成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以及街区制住宅小区。
第三条 住宅小区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具体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物价)、公安、环保、财政、民政、工商、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业主对住宅小区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 根据业主意愿,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住宅小区,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成立临时管理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直至业主大会成立;
(三)不能施行独立管理的连片住宅或者单幢楼宇,由街道办事处会同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合理划定区域,形成区域连片、利于管理的街区制住宅小区,逐步实现按区域成立业主大会,实施物业管理或委托管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整治改造投入,逐步推行街区制,实行规范的物业管理。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和住宅小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