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宿政发〔2013〕24号)和《宿州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15〕3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纳入我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货币化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指挥部负责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有关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房源安置、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房源安置(房票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三种形式。
第二章 房屋征收
第五条 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征迁项目的摸底、房源需求调查,以及房屋征收、安置。根据征迁项目实际提出货币化安置形式及房源需求建议,制定房屋征收安置方案,实施房屋征收。
第三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住建委、规划局、人社局、信访局、公安局及埇桥区等相关单位,负责商品房房源筹集管理工作,具体实施房源选择、房源项目库的建立完善、“房源超市”的筹建和管理等工作,及时调整更新房源信息。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房源进入“房源超市”和房源项目库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供房承诺书。
(三)房源信息表。信息表需载明房屋的位置、户型及套数、装饰装修标准、销售价格、优惠条件等信息。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进入“房源超市”和房源项目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遵守相关规定,且6个月内不得提高房源价格,否则,退出“房源超市”和房源项目库,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进入超市。
第四章 安置实施
第八条 实行政府购买房源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提出征迁地块的房源需求,市城投公司会同市物价局、市房管局等相关单位,对房源项目库中符合要求的商品房进行初审。初审控制价的上限按照项目周边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实际平均交易价格的95%确定。
(二)市城投公司对初审合格的商品房项目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且2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
(三)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核准采购方式后,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采购对象在初审合格的商品房项目中确定,以估价机构评估的商品房价格作为采购控制价上限。中标单位确定为房源供应单位,由市城投公司和中标单位签订购买合同,以中标价作为购买商品房结算价支付购房价款。
(四)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将购买的房源交由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进行安置。
第九条 实行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房源安置(房票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房票票面金额根据应安置面积及面积单价确定。临时安置过渡费、政策规定的补助、搬迁费、原房屋装修补偿费及附属物补偿费不计入房票金额,由征收人另行支付。
(二)应安置面积单价采取“一征迁地块一评估”模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周边或就近新建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测算,经市城乡建设指挥部审核确认后,由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公布实施。
(三)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必须是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证且一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房源超市”、售楼部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四)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1、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房票文本。在约定时间内搬迁时,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
2、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和其他用途房屋,持房票、征收补偿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由市城投公司和市、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市房管局成立房票结算审核小组,房票结算经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城投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办理房票结算。
4、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和其他用途房屋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85%。
被征收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支付,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房屋的同时,在不超过房票金额15%的限度内先行据实支付给被征收人。
5、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市城投公司结算房票,需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被征收人上房手续等相关资料,每月上旬结算一次。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并按规定备案的,首期拨付房票金额的60%;将房屋交付被征收人后再拨付余款。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6、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由埇桥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该被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7、房票由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十条 货币补偿安置按照现行征迁安置办法执行。
第五章 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依据国家和省棚户区改造政策,积极使用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及符合规定的金融贷款、基金、企业债券资金。特别是充分用好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宣传监督
第十二条 积极宣传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相关政策,充分调动被征迁居民参与的积极性。房屋征收主体要逐门逐户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做好房屋安置方式的对接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要对实施过程全程监督管理,跟踪服务,把握好每个环节。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舞弊的,要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园区建设、土地收储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在市区棚户区改造试点区域内先行试点执行;各县(区)、园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可参照本细则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城乡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