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和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4 10:49 编辑: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来源:宿州市房管中心 阅读: 字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和销售

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下属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现场的信息公示管理,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开发企业销售经营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以下不正当经营行为:

1.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不得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不得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4.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的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不得借机抬高价格;

5.不得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6.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7.不得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8.不得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9.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二、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的信息公示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项目销售现场按规定完成信息公示设置,遵循真实、准确、有效、全面原则。应当公示信息包括: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项目有关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3.有关合约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本项仅适用于代理销售的项目)等;

4.商品房预售方案和商品住房“两书”样本;

5.商品房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6.房地产项目小区汽车停车位的规划情况;

7.商品房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8.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

9.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并在销售现场设置销控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信息及宣传单、推介书、售楼书等宣传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涉及商品房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推广宣传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办公、商业等非住宅商品房不得装饰成类似住宅进行宣传。对采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信息的情况进行公示,是否采用均应公示。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应当挂牌上岗并公示相关信息。

销售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三、进一步规范代理销售行为

开发企业委托销售代理形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选聘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代理公司应当主动在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营业执照》、宿州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咨询投诉联系电话以及项目营销人员信息等。销售代理公司营销人员应当挂牌上岗,上岗证信息应包含工作单位、姓名、工号和近期免冠照片。

四、其他相关要求

1.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按本通知精神对正在销售项目进行整改,对发文后新申领预售许可的项目按本通知精神执行。要建立销售纠纷快处机制,设立投诉专员,主动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和投诉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纠纷投诉。

  2.中心各相关部门、各园区分局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和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

  3.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和投诉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监管,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等措施。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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