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
宿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证交易公正公平,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办发(2006)37号文件以及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5]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并由购房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宿州市房地产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应当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销售活动。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向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项目入网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携带营业执照、商品房入网销售信息申报表、商品房入网销售委托书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宿州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系统及宿州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入网手续,签定商品房入网销售申请暨承诺书。未办理入网认证手续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不予登记备案。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入网认证手续的,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在网上公布下列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内容;
2、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各栋(分层、分户)建筑平面图;
3、商品房项目概况、配套设施及公共配套情况;
4、商品房楼盘表以及每套(间)位置、套型、面积、结构、用途等;
5、商品房拟销售价格;
6、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7、其它应当公布的信息。
上述前5项内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八条 商品房拟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入网项目认证时向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如实申报。
第九条 凡已在网上公布的可供销售的商品房,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第十条 实行商品房购房实名制。商品房的购房人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或共同买受人。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订网上办理程序:
1、开发企业与认购人协商议定商品房预订协议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在宿州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填写预订信息,系统自动在楼盘表内即时表明该商品房已“预订”;
3、商品房预订后,10日内应签定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订协议不是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
第十二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程序:
1、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协商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
2、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后,在宿州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关键条款。网上提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带有合同编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确认书》,并在楼盘表内即时标明该商品房已“已签约”;
3、开发企业从网上正式打印一式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确认书》,买卖双方在确认书上签章,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正式签定由市房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一式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将自动生成的合同编号填至合同上。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合同签定30日内将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一式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确认书》报送至市房地产信息中心申报备案。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对《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确认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备案,并加盖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专用章。该房网上显示“已备案”。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应在收到备案书面材料起5日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变更或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当持已登记备案的一式四份《商品房网上备案合同确认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变更或注销合同的申请书,以及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市房地产信息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已办理注销或解除登记备案的,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及时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并恢复为“可售”状态,同时作换手记载。
第十五条 现售商品房或预售商品房转为现售的,自合同签定30日内,开发企业或买受人应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属证书到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
第十六条 预售的商品房自交付使用或现售商品房自合同签定后90日内,购房人应当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已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备案的购房人与权利申请人不一致的或者已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备案的,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的,予以网上公示,并记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网上销售人员或代理销售企业网上销售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市房地产信息中心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的网上房地产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在网上公布姓名和证号;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操作和使用网上备案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的网上房地产操作人员脱离本岗位的,企业应及时向市房地产信息中心申请注销。
第十九条 市房地产信息中心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和发布全市新建商品房的交易信息,并提供网上公开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房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商品房销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