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购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10 11:05 来源:原创 阅读: 字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购房补贴
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宿政发【2008】18号)精神,确保购房补贴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宿州市购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宿州市购房补贴申领单
宿州市购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当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宿政发【2008】18号)精神,做好购房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特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承担的购房补贴资金的落实和管理发放工作。市财政局所属市农村财政管理局契税征收中心具体负责购房补贴发放条件的初审和购房补贴的发放工作。
     市房产部门负责购房补贴对象的复核确认,如实办理新购商品房的合同备案手续和二手房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市农村财政管理局契税征收中心在银行开设“宿州市购房补贴资金支出专户”,按月编制购房补贴发放预算,向市财政局申领资金,市财政局核批后,于每月10日前向“宿州市购房补贴资金支出专户”预拨付资金。
    市农村财政管理局契税征收中心按月汇总发放情况,并于次月10号前与市财政局办理补贴资金支出结算。
三、享受购房补贴的条件:享受市财政补贴的购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2008年10月17日至2009年4月17日之间签订购房合同,并在此期间完成合同备案手续或权属转移登记手续;(2)购买的是市区(不含开发区)除别墅外的住房和商品用房的全部产权(不含部分产权转移)。别墅是指:底层(三层以下)、独门独院、独立或联排式高档住宅。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购房应享受的购房补贴,由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管理和发放;(3)在2010年4月17日之前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等房屋权属证明。
    因赠与、继承、拆迁安置和集资建房等非购买方式获得房产全部或部分产权的,不享受购房补贴。
四、 购房时间的认定: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商品用房以备案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二手房已登记受理日期为准。逾期未到房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和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购房合同签订日期、备案日期有明显涂改痕迹或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备案日期、购房发票日期之间明显存在逻辑问题的,不能享受购房补贴。
五、购房补贴标准:按市财政局契税征收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所缴契税金额计算购房补贴。在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除别墅外市财政按所缴契税100%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市区购买二手住房的,市财政按所缴契税50%给予一次性补贴;在市区购买商业用房的,市财政按所缴契税25%给予一次性契税。
六、购房补贴的核定。在市财政缴纳契税的购房人购房补贴的核定由市财政局和市房产局共同进行。市农村财政管理局契税征收中心负责在契税征收环节进行初审,在购房人完税后,向初审合格的购房人出具《宿州市购房补贴申领单》一份,经购房人签字,并加盖“宿州市财政局购房补贴发放审核专用章”后,随房产登记材料继续向后续环节传递。
    市房产局负责在核发房屋权属证明环节对产权人享受购房补贴的条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在《宿州市购房补贴申领单》上加盖“市房管局购房补贴发放审核专用章”后,将《宿州市购房补贴申领单》交给购房人,作为领取购房补贴的要件之一,在申领购房补贴时提供给财政部门。购房人在领取经房管部门复核通过的《宿州市购房补贴申领单》时,需在《宿州市购房发放申领单签收薄》上登记签收。
七、购房补贴的发放。购房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等房屋权属证明后,携带《宿州市购房补贴发放申领单》、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和契税完税证等材料,到购房补贴发放窗口申请领取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发放窗口工作人员在对领款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开出转账或现金支票交给领款人,同时,收回《宿州市购房补贴发放申领单》,并在契税完税证上加盖“购房补贴已发放”付讫章。
    领款人须在《宿州市购房补贴发放登记表》上签收。然后持转账或现金支票、身份证明到指定银行办理转账领款手续。领款人须为产权人,有多个产权人的,须确定其中一个作为领款人。
八、为加强商品房购房合同变更管理,保证严格按政策规定发放购房补贴。对直系亲属间更名或同户籍成员之间增减或更名及合同条款修改的,经合同双方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不注销原合同,备案合同签订时间仍以原合同时间为准。市财政局契税征收部门按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征收契税。
九、经房产登记部门受理核准登记并记载于房屋登记薄的,不予撤件。
十、办理了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退房的,必须提供与开发商签订的退房协议或合同,详细注明退房原因及房屋坐落位置(房屋分布图)等相关情况,还需提供开发商退回原购房人预付款或订金证明及支票复印件。
    退房后原购房人或购房人直系亲属或同户籍成员又重新购回同一处房产的,按原购房人合同确定是否享受购房补贴。
十一、对司法判决等原因退房并已领取购房补贴的,须先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再予办理退房手续。
十二、对涉及退还契税事项的,如购房人在已领取购房补贴并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后申请退税,符合退税条件的,购房人需持契税征收部门“核减购房补贴通知单”,先到银行缴回应核减的购房补贴,然后再持“核减购房补贴通知单”和退款凭证,到征收机关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十三、购房补贴发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性强、涉及面广,为保证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平稳进行,财政、房管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协作配合,随时进行沟通交流,相互通报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情况、存量房登记受理情况、房屋权属证明的发放情况和购房补贴的发放情况等,及时研究解决购房补贴发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购房补贴政策,防止通过变更购房合同时间等手段“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发生,真正把好事办好,最大程度发挥购房补贴资金的效应,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人为原因造成骗领、冒领购房补贴资金行为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购房补贴发放截止日期:2010年12月31日。逾期停止发放。购房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撤销购房补贴财政专户,结余资金退回国库。
十五、本细则自2008年10月17日起执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