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23-04-17 16:16 编辑:市房管中心 来源:宿州市房管中心 阅读: 字号:

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商品房买卖属于民事活动范畴,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给购房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和生活烦恼。为保障购房人权益,确保交易安全,特提醒如下风险:

一、凡是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并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的。

二、凡是开发企业委托未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商品房源销售的。

三、凡是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不一致的。

四、凡是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只签订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及时网签备案的。

五、凡是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等第三方以“工抵房”名义对外销售商品房,并收取额外费用的。

六、凡是开发企业或第三方采取售后包租或承诺统一经营、支付租金等变相售后返租形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七、凡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以商业办公改为住宅居住形式销售,承诺可以生活居住、能够解决子女入学的。

八、凡是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仅作出口头宣传或承诺,未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

九、凡是开发企业要求购房人购买装修包、车位等作为购房条件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