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宿州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环节的通知
关于调整宿州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交存标准及交存环节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宿马园区管委会、各单位及个人:
为加强宿州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维修、更新、改造,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宿州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环节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交存标准
业主、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一)住宅: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存。未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交存。商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存。
(二)地下车位、车库等地下空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交存。
二、交存环节
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向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未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交存。
三、过渡期交存标准
(一)2025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物业,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选择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
(二) 2025年7月1日(含)后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物业,业主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三) 2025年7月1日前发布征收公告的棚户区改造、市重点工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等征迁安置项目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2025年7月1日(含)后发布征收公告的棚户区改造、市重点工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等征迁安置项目,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四、适用范围及执行时间
本通知适用于宿州市埇桥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宿马园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根据本地区情况可参照执行。
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交存标准由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