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请注意!事关全体小区——物业知识一点通

发布日期:2023-11-20 15:48 编辑:市房管中心 来源:宿州市房管中心 阅读: 字号:


一、什么是物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划重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物业服务具体内容是什么?

物业服务通常包括两大内容:一般服务和特约服务。

一般服务包括:

(1)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如消防设施、给排水设施、监控安防设施、照明设施等);

(2)环境卫生清洁;

(3)绿化养护;

(4)公共秩序维护(如门岗进出管理、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业主装修管理等);

(5)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如小区规划、施工图纸、业主资料、共用设施设备出厂、维护保养资料等);

(6)对小区内违法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7)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

特约服务是根据业主一般服务之外其个别需要提供的有偿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业主室内的维修,如维修室内灯具、门窗等(属开发单位保修范围内的由开发企业承担),所需费用不包含在一般服务物业费中,需由业主另外支付。


三、业主所购买的房子交房后可以以未入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吗或其他费用吗?

不可以。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因此,只要房屋已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入住,都要交纳物业管理费。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由于,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四、业主可以以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为由而拒交物业费吗?

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属于不同的企业法人,开发遗留问题是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房屋买卖和物业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淆。

业主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用,不能因为应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而拒绝交纳。对于开发遗留问题,业主可通过与开发建设单位协商或诉讼解决。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员都熟练掌握物业法律知识,相互真诚沟通,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