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请注意!事关全体小区—物业知识一点通(第二期)

发布日期:2023-11-27 17:21 编辑:市房管中心 来源:宿州市房管中心 阅读: 字号:


五、物业公司可以预收物业服务费吗?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综上可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只要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物业费预收方式的条款,物业公司是可以预收物业费的。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属于合法行为,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预收行为的条款也并非无效条款。


六、已出租或未出售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谁来交纳?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款,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物业出租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在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后,及时将物业承租人、出租期限、物业服务费用交纳的约定等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七、什么叫专项维修资金?交纳金额为多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物业保修期满以后,专项用于物业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以购房款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比例交存:(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交存;(二)配备电梯的,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交存。

一幢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该幢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八、住宅小区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哪些?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管道及电梯等设施设备井、楼梯间、地面架空层、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