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请注意!事关全体小区—物业知识一点通(第十五期)

发布日期:2024-04-02 17:15 编辑:市房管中心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阅读: 字号:

57、物业公司从什么时候收取业主物业费?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58、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要向我收“滞纳金”合理吗?

如果业主无理拒绝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不高于本金的“滞纳金”,如果业主有正当理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的请求。


59、小区管理规约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吗?

《民法典》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小区管理规约是业主大会通过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是能得到法院认可的,除非该规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0、业委会有诉讼主体资格吗?

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业主委员会在若干涉及物业管理的诉讼中是具有主体资格的。实际诉讼中,部分法院通常要求业委会参加诉讼的,应取得业主大会的授权或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