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请注意!事关全体小区-物业知识一点通(第十六期)

发布日期:2024-04-11 16:23 编辑:市房管中心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阅读: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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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前期物业合同自业委会成立后即自动终止了吗?

前期物业合同不是自业委会成立后自动终止,而是业委会成立后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62、小区更换前期物业要取得开发商同意吗?

不需要。更换物业公司是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大会的权利,开发商无权干涉。


63、泳池围界是用部分植物、栏杆围合而成。在歇业期间,有小区内小孩通过绿篱植物私自进入游泳池后摔伤或发生安全意外,物业有无责任?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类似案例的审判实践,对小区内易生安全事故的区域和设施设备(如化粪池、未封闭的下水道、沟渠、堡坎等),物管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隔离围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如果物管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应承担责任。如果已尽到上述义务,则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担责任。


64、业主自行封生活、休闲阳台,在物业公司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业主还宣称物管有侵权行为,请问物管遇此种问题应怎样处理,物业是否侵权了呢?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有义务接受物管公司按物业合同实施的管理行为。

(2)《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及相关业主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因此,物管公司有权对业主的上述行为进行劝阻,这是物管公司的合法权利,不构成侵权。况且侵权必须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损害发生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