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大民生实事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日期:2026-05-19 15:35 编辑:市房管中心 来源: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阅读: 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大民生实事工作,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埇桥区某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基本情况:埇桥区住建局接到小区业主投诉,反映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相关费用。经埇桥区住建局调阅资料及现场核查发现,反映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处理结果: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区住建局已约谈该物业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目前,小区公共收益账户已建立,所得收益全部纳入。

案例二:砀山县某小区物业捆绑梯控收费及消防设施缺位

基本情况:近期,砀山县某小区业主集中投诉,反映该小区物业公司将梯控使用与物业费缴纳捆绑,对未缴费业主限制乘梯,引发群众强烈不满;小区3号楼消火栓无水、部分灭火器到期未送检,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限制使用门禁卡、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核查后,责令物业企业立即整改。目前,梯控捆绑问题全面纠正,3号楼消火栓压力达标,灭火器配置齐全有效,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案例三:灵璧县某物业公司日常履职不到位

基本情况:群众多次通过12345政务热线等途径反映该物业公司对小区电动自行车常态化管理缺位,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违规充电等现象普遍,社会负面影响较大。

处理结果: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县住建局依规对该物业公司进行约谈提醒,下发整改通知,责令物业公司全面强化电动自行车通行及停放管理。目前,该小区电动自行车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居民投诉量显著下降,居住环境和安全管理秩序明显改善。

案例四:泗县某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

基本情况:泗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消防设施损坏,消防管道无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因存在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县消防救援局依法对该物业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000元。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案例五:泗县某小区电梯安全技术档案部分材料缺失

基本情况:2026年1月27日检查发现,该小区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内缺失安装维护使用说明及监督检验证明,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在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泗县市场监管局对于该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涉嫌构成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情形,经综合裁量,在减轻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000元。目前,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