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州市2023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宿州市2023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房保函〔2023〕1号
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宿州市2023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3月31日
宿州市2023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等要求,现就做好宿州市2023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改善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坚持因城施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严把棚改范围和标准,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方式,精准实施,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
(二)工作目标。2023年全市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1983套,基本建成13390套。力争6月底前完成新开工目标任务的60%,10月底前完成新开工的100%,11月底前完成基本建成目标任务的100%;确保年底前实现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1983套,基本建成13390套的年度目标任务。
二、落实棚改项目建设资金
棚户区改造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按标准进行补助,通过发行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支持项目建设,改造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统筹解决。
三、严把棚改范围和标准
严格落实“四个重点”“六个严禁”工作要求,严把棚改范围和标准,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城市危房。对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重点安排改造现有50户以上集中成片城中村、低矮平房和非成套老旧住房。要将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的城市危房纳入棚户区改造计划,优先安排改造。
四、全面推行先建后拆模式。
2023年棚改新开工项目,对采取异地重建安置且安置房尚未建成的,暂停启动棚户区房屋拆迁,待安置房基本建成后,再启动拆迁;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项目,要力争做到拆迁完成,安置同期完成,确保在协议约定的安置期限内完成安置。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全面推行先建后拆和就近异地重建,加强统筹协调,实行压茬滚动推进,缩短棚改过渡安置期,切实减轻财政资金压力。
五、抓好重点任务落实
(一)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科学研究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分解落实项目,建立棚改新开工和基本建成项目库。加快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强调度协调,按月报送进展。力争10月底完成新开工任务的100%,11月底前完成基本建成目标任务的100%。
(二)加快项目资金支出进度。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2023年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加强对已发行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坚决防止项目开工后出现停工怠工情况。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棚改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按项目建立资金使用台账,依法依规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快棚改财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资金等支出进度,尽早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加快续建项目竣工交付。棚改安置房原则上开工三年内要达到竣工使用条件,坚决防止拖延工期,造成居民难以及时回迁安置。继续按合理工期三年进行安排调度,建立应竣工项目库,实行销号管理,年底前,全市2020年及以前年度棚改计划项目竣工率达98%以上。对因特殊原因三年内不能竣工的项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向属地政府报告,列入重点调度名单,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方案,建立责任清单,明确竣工时限,坚决杜绝出现“半拉子”工程,确保按照整改方案确定的时间,竣工交付使用。
(四)提高工程建设品质。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注重提高工程建设品质,营造良好居住环境,促进“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各县区及园区要强化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强化住宅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开展工程创优示范活动,不断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五)开展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对县区及园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包括投入、过程、产出、效果等4项指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2023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各县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绩效评价结果的依据。
六、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要立足早计划、早安排、早见效,将2023年棚改计划任务分解到县区及园区、落实到具体项目,层层明确和压实责任。抓紧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和施工方案制定等前期准备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努力实现早开工、早见效。
(二)落实支持政策。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将棚改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等税费减免政策,合理控制棚户区改造成本。
(三)强化监督检查。对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慢的县区及园区进行实地督导,对发现问题的地方重点督查。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全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四)加强信息公开。按照国家和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定,实行信息定期发布,建立完善信息公开渠道,全面及时规范公开本地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工程信息。加大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项目信息的公开力度,对2023年新开工的项目,要在施工合同签订时就明确竣工时间,并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形成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共同推进棚改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