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92589/202308-00012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成文日期: 2023-08-08 发布日期: 2023-08-25 15:16
文  号: 宿房〔2023〕61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注销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房产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956025

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注销工作的通知

来源:宿州市房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8-25 15:16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42

关于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注销工作的通知

宿房〔2023〕61号


中心各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注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状况,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注销范围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1.对已通过商品房销售网签备案系统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将买受人变更为其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买卖双方可共同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

2.因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买受人需变更为另一方或子女的,买卖双方及第三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

3.购房人去世,依据经公证处公证的继承文书,继承人和卖方可共同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

4.对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内容发生变更的,买卖双方可共同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合同的,应共同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2.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单方申请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注销手续

1.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已办理预告登记未注销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申请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原件);

2.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表(原件);

4.买受人直系亲属内部变更的,需提供买受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

5.买受人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书;

6.买受人死亡的,继承人需提供经公证的继承相关文书;

7.变更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8.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原件);

2.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全部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表(原件);

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

5.生效的法律文书;

6.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对符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注销条件的,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各单位业务窗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三、已退房房源销售规定

1.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的商品房房源(以下简称“退房房源”),出卖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公开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原合同销售价格。

2.对公开销售的退房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在宿房网(https://www.0557fdc.com/)及开发企业售楼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户型、面积、单价、用途以及购买报名期限、地址、联系方式等。退房房源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

3.在退房房源销售公示报名期限内,意向购买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至宿州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报名登记,领取参与购房单。

4.退房房源公示期满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安排一次集中公开销售。

单一房源公示期内报名人数在2人(含2人)以上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市公证处现场公证,宿州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全程监督,采用摇号方式现场摇出购房人。仅有1个意向购买人的无需申请公证摇号。没有意向购房人的,由开发企业自行销售。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落实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对经查实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变相捂盘、炒房,或协助购房人将购买的未交付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进行投机炒房的,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其网签资格,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二)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核程序,认真核准和查验变更、注销的相关材料,在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的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制止,不予办理。各单位应将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注销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抄送至宿州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宿州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服务中心完成退房房源处置后,应将相关处置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抄送至各相关单位,形成工作闭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一年后视情况进行修正。《关于严格规范商品房合同备案注销、更名工作的通知》(市房〔2010〕7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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